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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28日蔣超良受賄7.46億余元被判死緩(附簡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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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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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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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8月28日(農歷2026年7月16日),受賄7.46億余元!蔣超良一審被判死緩。
受賄7.46億余元,蔣超良一審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6年8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6-08-28傍晚17:17訊: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6年8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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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農歷2026年7月16日),受賄7.46億余元!蔣超良一審被判死緩。
受賄7.46億余元,蔣超良一審被判死緩。
北京時間2026年8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6-08-28傍晚17:17訊: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6年8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受賄案,對被告人蔣超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蔣超良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被告人蔣超良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綜合計劃部主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6億余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超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蔣超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蔣超良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繳,其中蔣超良實際獲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蔣超良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蔣超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蔣超良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6-03-17上午10:05訊:檢察機關依法對蔣超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記者3月17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蔣超良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蔣超良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蔣超良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綜合計劃部主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10-27上午11:00訊: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蔣超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安排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失職失責,造成不良影響;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和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蔣超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蔣超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02-21晚上20:00訊: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超良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超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蔣超良個人資料簡歷:
蔣超良,男,漢族,1957年8月生,湖南汨羅人,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1981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12月參加工作。任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蔣超良履歷:
1974.12-1978.08湖南省岳陽地區工藝美術廠工人
1978.08-1981.08湖南財經學院財政系財政專業學習
1981.08-1995.02中國農業銀行計劃部科員、副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
1995.02-1996.04中國農業銀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
1996.04-1997.03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司副司長(1993.09-1996.07西南財經大學金融系貨幣銀行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7.03-1998.11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行長、黨組書記(正司長級)
1998.11-2000.06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0.06-2002.09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兼辦公廳主任、黨委辦公室主任、工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其間:2002.03-2002.05參加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學習)
2002.09-2004.05湖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04.05-2008.09交通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其間:2008.05-2008.07參加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學習)(2007.02-2009.05兼任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2007.03兼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
2008.09-2011.11國家開發銀行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2011.05兼任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會長)
2011.11-2014.08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其間:2013.10-2013.12參加國防大學戰略研討班學習)
2014.08-2014.09吉林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候選人
2014.09-2014.10吉林省委副書記,省政府副省長、代理省長、黨組書記
2014.10-2016.10吉林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黨組書記
2016.10-2016.11湖北省委書記
2016.11-2017.01湖北省委書記,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7.01-2020.03湖北省委書記(至2020年2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2020年3月辭去),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2021.08-2023.03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23.03-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蔣超良曾擔任職務: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代表,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九屆中央委員,第十二、十三、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綜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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