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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7日中國證監會短線交易新規今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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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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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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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4月7日(農歷2026年2月20日),中國證監會短線交易新規今起施行。
短線交易新規,今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時間2026年4月7日,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短線交易行為,明晰認定標準、劃清監管邊界,中國證監會此前發布了《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天(2026年4月7日),該《規定》正式開始施行。
新規進一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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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農歷2026年2月20日),中國證監會短線交易新規今起施行。
短線交易新規,今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時間2026年4月7日,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短線交易行為,明晰認定標準、劃清監管邊界,中國證監會此前發布了《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天(2026年4月7日),該《規定》正式開始施行。
新規進一步明確了持股5%以上大股東及董監高(也就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監管安排,核心目的是防止內部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短線交易牟利,維護市場公平。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規定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須遵守短線交易制度。規定“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存托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細化明確監管要求。
二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規定買賣時點為證券過戶登記日,大股東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股份合并計算,境外投資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等,與有關規定做好銜接。
三是明確豁免適用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授權并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登記、行權,司法強制執行,做市交易,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同時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對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包括內外資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進對外開放和中長期資金入市。同時,明確如果上述產品或組合無法實現獨立規范運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違法違規等情形,將不予單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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