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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30日最高法:長期謾罵詆毀也屬于家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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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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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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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3月30日(農歷2026年2月12日),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限制正常社交……最高法:均屬家暴。
長期謾罵詆毀也屬家暴!最高法發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北京時間2026年3月30日,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
案例一: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侮辱人格的,屬于家庭暴力
趙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張某經常酒后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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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農歷2026年2月12日),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限制正常社交……最高法:均屬家暴。
長期謾罵詆毀也屬家暴!最高法發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北京時間2026年3月30日,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
案例一: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侮辱人格的,屬于家庭暴力
趙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張某經常酒后無故謾罵趙某。外出打麻將后,也經常因為輸錢心情不好,侮辱、詆毀趙某。趙某起訴離婚,并請求判令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庭審中,張某多次發表“女人不打不罵不聽話”等錯誤言論,對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長期辱罵趙某的事實予以認可。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本案庭審中,張某自認其幾乎每天都在辱罵趙某,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視頻等證據亦證明張某長期對趙某實施辱罵和言語恐嚇,可以認定張某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趙某要求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于法有據。故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判令張某支付趙某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金。
通過精神侵害實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種表現形式。經常性地用臟話謾罵、羞辱、嘲諷家庭成員,會嚴重侵害其人格尊嚴,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傷害,該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員的人格是獨立的,應當互相尊重、理解與包容。長期的“語言暴力”不僅是“家門之內”相處方式問題,更超越了人格尊嚴與權利保護的邊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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