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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24日山東入室搶嬰案二審維持死緩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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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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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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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3月24日(農歷2026年2月6日),山東入室搶嬰案二審宣判!曾小孩,維持死緩原判!。
“入室搶嬰案”4名被告最高獲死緩!二審維持原判。
北京時間2026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曾小孩、袁永貴,原審被告人呂光東、王緒勇拐賣兒童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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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農歷2026年2月6日),山東入室搶嬰案二審宣判!曾小孩,維持死緩原判!。
“入室搶嬰案”4名被告最高獲死緩!二審維持原判。
北京時間2026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曾小孩、袁永貴,原審被告人呂光東、王緒勇拐賣兒童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曾小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此之前:
2025年9月19日,該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曾小孩、袁永貴提起上訴。2025年12月5日,該案二審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事件起因:
據媒體報道:2006年12月4日凌晨1點,曾小孩、呂光東、王緒勇三人持械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甲儒家中,在暴力控制了姜甲儒的爺爺奶奶后,將8個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從床上抱走。次日,被告人曾小孩、呂光東以28600元的價格將姜甲儒賣給涉案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所得贓款被曾小孩3人瓜分。此后直至2024年1月19日,受害人姜甲儒的母親喬守芬接到警方電話,稱信息比對成功,姜甲儒已被找到。隨后,在警方幫助下,喬守芬與兒子姜甲儒相認。
同樣在2024年1月,上述犯罪嫌疑人落網。2025年4月2日,該案在泰安市中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曾小孩等4人被控犯拐賣兒童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小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欲尋找一男嬰抱養,產生盜竊男嬰出賣之念,糾集被告人呂光東、王緒勇參與作案。
呂光東向被告人袁永貴提出欲盜竊一男嬰出賣,讓袁永貴提供信息,許諾給予報酬,袁永貴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嬰等情況,并指認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1時許,曾小孩、呂光東、王緒勇翻墻進入姜某丙家,曾小孩、王緒勇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婦,呂光東進入臥室內將姜某丙的孫子姜甲儒(被害人,時年8月齡)強行抱走。次日,經曾小孩介紹,呂光東冒充姜甲儒的父親將其交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收取現金28600元。曾小孩、呂光東、王緒勇瓜分所得贓款。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為姜甲儒重新取名并撫養。
泰安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曾小孩、呂光東、王緒勇以出賣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搶兒童予以販賣;被告人袁永貴明知他人拐賣兒童,仍為其提供作案目標及被害人家庭情況、住址等信息,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2025年9月19日,泰安市中院在宣布一審判決時表示,曾小孩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情節特別嚴重,認罪悔罪態度差,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后果等,對其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呂光東、王緒勇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地位作用基本相當,且均系累犯,鑒于二人的罪責次于曾小孩,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有助于認定全案犯罪事實,且呂光東的供述對偵破本案具有較大價值,對二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袁永貴為呂光東等人提供關鍵信息,對確定作案目標及順利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認罪悔罪態度差,但其未直接實施人室強搶、出賣兒童行為,未實際獲利,罪責次于呂光東、王緒勇,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泰安市中院同時表示,曾小孩等四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交通費、誤工費等物質損失,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交相應證據,但上述費用系尋找姜甲儒所需支付的必要費用,酌情支持20萬元。
該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曾小孩、袁永貴提起上訴。2025年12月5日,該案二審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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