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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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1月23日(農歷2025年12月5日),中國證監會:余韓操縱“博士眼鏡”股票被罰沒金額超10億元。
自然人余韓控制使用67個賬戶操縱“博士眼鏡”被證監會罰沒超10億元。
北京時間2026年1月23日,中國證監會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余韓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成立。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間,余韓控制使用67個證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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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農歷2025年12月5日),中國證監會:余韓操縱“博士眼鏡”股票被罰沒金額超10億元。
自然人余韓控制使用67個賬戶操縱“博士眼鏡”被證監會罰沒超10億元。
北京時間2026年1月23日,中國證監會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余韓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成立。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間,余韓控制使用67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通過連續買賣、對倒交易等方式,操縱“博士眼鏡”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經查,余韓違法所得約為5.11億元。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余韓違法所得約5.11億元,并處以約5.11億元罰款,合計罰沒金額超10億元。同時,對余韓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6〕1號
當事人:余韓,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余韓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余韓控制使用相關證券賬戶情況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余韓控制使用“陳某某”等67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博士眼鏡”。
二、余韓操縱“博士眼鏡”情況
操縱期間,余韓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博士眼鏡”,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具體情況如下:
(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操縱期間共1252個交易日,賬戶組在837個交易日參與交易,累計競價買入110,606,468股,金額2,109,994,422.84元,累計競價賣出101,705,668股,金額2,153,634,223.91元,買入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的比例超過10%的有181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45個交易日。賬戶組期初持有0股,期末持有8,714,130股,日均持有13,913,349股,占流通股的13.64%,1026個交易日持倉占流通股比例超過10%,150個交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超過20%。
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5月14日,賬戶組在200個交易日有買入成交,在132個交易日買成交量排名第一;在143個交易日有賣出成交,在77個交易日賣成交量排名第一。賬戶組累計競價買入67,105,837股,成交金額1,194,340,911.08元,累計競價賣出48,483,337股,成交金額966,945,059.36元。其中,2019年9月11日至27日,賬戶組以不低于賣一價或市價申買7,511,700股,占賬戶組期間申買量的65.08%;賬戶組競價買入成交10,883,997股,占市場成交量的20.08%,其中不低于賣一價或市價成交7,410,508股,占賬戶組期間買成交量的68.09%。
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2日,賬戶組在362個交易日有買入成交,在141個交易日買成交量排名第一;在353個交易日有賣出成交,在126個交易日賣成交量排名第一。賬戶組累計競價買入37,556,631股,成交金額806,305,152.96元,累計競價賣出40,614,531股,成交金額889,728,759.92元。其中,2022年11月1日至同月11日,賬戶組以不低于賣一價或市價申買2,193,900股,占賬戶組期間申買量的65.00%;賬戶組競價買入成交2,422,692股,占市場成交量的20.02%,其中不低于賣一價或市價成交2,018,300股,占賬戶組期間買成交量的83.30%。
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6日,賬戶組在53個交易日有買入成交,在12個交易日買成交量排名第一;在50個交易日有賣出成交,在15個交易日賣成交量排名第一。賬戶組累計競價買入5,944,000股,成交金額109,348,358.80元,累計競價賣出12,607,800股,成交金額296,960,404.63元。
(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進行證券交易
操縱期間,賬戶組共有212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博士眼鏡”,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10%的有12個交易日,最高達到25.32%。
經測算,余韓操縱“博士眼鏡”違法所得為510,892,270.94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交易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余韓操縱“博士眼鏡”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余韓在陳述和申辯意見中提出:
第一,其不具備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操縱市場的行為。
第二,實際控制賬戶組的數量認定有誤,其只實際控制使用9個賬戶,且對部分賬戶的控制時間較短。
第三,其實際控制賬戶組的行為,未對“博士眼鏡”股票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綜上,請求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
第一,在案證據足以證明余韓存在操縱“博士眼鏡”股票的主觀意圖。操縱期間,余韓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博士眼鏡”,影響“博士眼鏡”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據在案證據綜合認定,操縱期間,余韓控制使用67個證券賬戶。本案非當事人控制使用期間的交易數據并未納入涉案交易數據。
第三,余韓的操縱行為對“博士眼鏡”價量產生明顯影響。操縱期間“博士眼鏡”股票價格從13.72元每股上漲至37.81元每股,漲幅達175.58%。同期,深證成指下跌9.36%,偏離184.94個百分點。余韓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已綜合考慮了余韓違法事實、情節及應承擔責任,量罰適當。
綜上,余韓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不能成立,我會對余韓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余韓違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處以510,892,270.94元的罰款。
鑒于當事人余韓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余韓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鑒于當事人余韓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余韓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止交易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所有證券。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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