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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6日辟謠:12歲男孩被體罰跳樓身亡系謠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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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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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6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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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年12月6日(農歷2025年10月17日),亳州一網民捏造“小孩跳樓”謠言被依法處罰。
安徽一網民捏造“小孩跳樓”謠言被依法處罰。
北京時間2025年12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12月4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無中生有捏造“心痛”一網民散布不實信息被依法處罰
為有效凈化網絡環境,營造清朗網絡空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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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6日(農歷2025年10月17日),亳州一網民捏造“小孩跳樓”謠言被依法處罰。
安徽一網民捏造“小孩跳樓”謠言被依法處罰。
北京時間2025年12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12月4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無中生有捏造“心痛”一網民散布不實信息被依法處罰
為有效凈化網絡環境,營造清朗網絡空間,依法打擊網絡謠言。亳州公安機關持續對網絡謠言保持高壓嚴打態勢,重拳治理網絡亂象。
打謠進行時
2025年10月12日,網民李某利用網絡平臺散布“10月11日,利辛縣一名12歲男孩因被老師體罰從13樓墜亡”“小孩跳樓了莫名的心痛”等不實信息。依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利辛縣公安局依法對李某處以行政處罰。
警方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對網上傳播、編造、散布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打擊。
相關法律法規
1.《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制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亳州警方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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