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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13日凈網:網民散布買賣兒童器官謠言被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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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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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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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年11月13日(農歷2025年9月24日),凈網—2025|散布“買賣兒童器官”“移動手術車”等網絡謠言制造恐慌?一網民被處罰。
因散布“買賣兒童器官”等網絡謠言制造恐慌一網民被處罰。
北京時間2025年11月13日,公安部網絡安全局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11月13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散布網絡謠言?一網民被處罰!
網絡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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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農歷2025年9月24日),凈網—2025|散布“買賣兒童器官”“移動手術車”等網絡謠言制造恐慌?一網民被處罰。
因散布“買賣兒童器官”等網絡謠言制造恐慌一網民被處罰。
北京時間2025年11月13日,公安部網絡安全局官方微信公眾號2025年11月13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散布網絡謠言?一網民被處罰!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需恪守法律底線。近日,福建福安市公安機關快速查處一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依法對造謠網民作出行政處罰。
2025年10月14日,林某(女,36歲)為吸粉引流、博取關注,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了內容為“穆陽等地出現人販子買賣兒童器官”的謠言信息,造成當地居民恐慌,引發大量網民關注,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經查證,林某發布的信息純屬虛構。
目前,屬地公安機關依法對林某處以行政處罰。
網絡造謠不僅違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01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名譽的,需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02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03
刑事責任
如編造傳播的虛假信息情節嚴重,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
·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1
嚴守法律底線,做網絡文明的踐行者
自覺遵守互聯網法律法規,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每一次轉發與發布,都是一份責任。
02
提高辨別能力,做網絡謠言的抵制者
面對夸張、聳人聽聞的信息,請保持理性,多方核實,不輕信不盲從,拒絕成為謠言的“二傳手”。
03
積極參與舉報,做網絡空間的守護者
如發現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請及時通過官方渠道舉報。讓我們攜手,共筑清朗、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
素材|福建寧德網警
(公安部網安局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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