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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9日中儲糧濟寧直屬庫致7死事故報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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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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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9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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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年11月9日(農歷2025年9月20日),山東濟寧一致7死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布:12人被采取強制措施。
12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山東濟寧一致7死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北京時間2025年11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2025年11月7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濟寧金鄉中儲糧濟寧直屬庫糧食倉儲項目“12·3”較大傘形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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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9日(農歷2025年9月20日),山東濟寧一致7死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布:12人被采取強制措施。
12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山東濟寧一致7死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北京時間2025年11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2025年11月7日發布消息,內容如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濟寧金鄉中儲糧濟寧直屬庫糧食倉儲項目“12·3”較大傘形桁架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魯政字〔2025〕167號
濟寧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濟寧金鄉中儲糧濟寧直屬庫糧食倉儲項目“12·3”較大傘形桁架坍塌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濟寧金鄉中儲糧濟寧直屬庫糧食倉儲項目“12·3”較大傘形桁架坍塌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省政府同意。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技術鑒定、人員詢問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濟寧金鄉中儲糧濟寧直屬庫糧食倉儲項目“12·3”較大傘形桁架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傘形桁架拆除作業過程中鋼絲繩規格選用錯誤、存在損傷缺陷、綁扎方式不合理,電動葫蘆吊點設置不當、違規單點提升,傘形桁架上違規堆載材料等因素,施工分包、總承包、監理、建設單位安全管理混亂,屬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職不到位,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2人):
1.王濤,群眾,華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7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陳云龍,群眾,華晟公司施工班組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褚桂林,群眾,中建七局二公司倉儲項目部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李劍,群眾,中建七局二公司倉儲項目部執行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6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張照照,群眾,中建七局二公司倉儲項目部總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8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厲泳,群眾,中建七局二公司倉儲項目部安全總監。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張廣碩,群眾,中建七局二公司倉儲項目部施工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2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董迎德,群眾,中建七局二公司倉儲項目部安全主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董澤健,群眾,協助中建七局二公司倉儲項目部執行經理參與管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2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郭宇佳,群眾,中建七局二公司倉儲項目部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商慶清,群眾,同誠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2.孔德海,群眾,同誠公司監理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27人):
1.夏傳濤,中共黨員,中建七局二公司原山東事業部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會主席,現任中建七局二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部執行經理。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降為D4職級處分,并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處上一年收入60%的罰款。
2.王杭立,中共黨員,中建七局二公司原山東事業部副總經理,現任中建七局二公司山東事業部助理總經理。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降為D4職級處分,并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處上一年收入60%的罰款。
3.馬松,群眾,中建七局二公司山東事業部安全總監。建議給予其政務撤職、降為D4職級處分,并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處上一年收入60%的罰款。
4.何開衛,中共黨員,中建七局二公司山東事業部黨總支副書記、執行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降為D3職級處分,并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處上一年收入60%的罰款。
5.彭雨兵,中共黨員,中建七局二公司山東事業部黨總支書記、總經理。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降為D3職級處分,并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處上一年收入60%的罰款。
6.劉建明,中共黨員,中儲糧濟寧公司倉儲管理科主管,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任倉儲項目負責人。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由主管降為職員,薪酬對應下調。
7.趙德柱,中共黨員,中儲糧濟寧公司金鄉分公司黨支部書記、經理,2024年8月起兼任倉儲項目負責人。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科級職務,薪酬對應下調。
8.孫中冠,中共黨員,中儲糧濟寧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韓冰,中共黨員,中儲糧濟寧公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0.劉向前,中共黨員,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全監管科科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1.左俊杰,中共黨員,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科科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2.孫前進,中共黨員,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3.張斌,中共黨員,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4.李衍峰,中共黨員,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質量安全監督科副科長,主持質量安全監督科工作。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5.王強,中共黨員,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監管科科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6.陳運動,中共黨員,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7.趙羽,中共黨員,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二級調研員。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8.王侃,中共黨員,金鄉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科科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9.宋祥磊,中共黨員,金鄉縣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0.張健,中共黨員,金鄉縣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1.王春陽,中共黨員,濟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和物資倉儲與產業科科長。建議給予其誡勉處理。
22.謝秋立,中共黨員,濟寧市糧食和物資儲備保障中心主任。建議給予其談話提醒。
23.李麗,群眾,金鄉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投資科科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4.王婧,中共黨員,金鄉縣為民服務中心副主任,時任金鄉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投資科科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5.姜君杰,中共黨員,金鄉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一級主任科員,時任金鄉縣行政審批服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6.趙仕福,無黨派人士,金鄉縣政府副縣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7.李亞平,中共黨員,金鄉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縣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的企業和個人:
對華晟公司、中建七局二公司、同誠公司、中儲糧濟寧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對華晟公司技術負責人周剛強,同誠公司董事長汪峰、總經理汪先峰、監理業務分管負責人劉飛宏,中建七局二公司董事長尚愷喆、總經理陳海波、副總經理張體浪、副總經理高峰、安全總監唐光亞,中儲糧濟寧公司總經理韓冰、副總經理孫中冠給予行政處罰。
(四)其他處理建議:
責成金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金鄉縣發展和改革局、金鄉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向金鄉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濟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濟寧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金鄉縣委、縣政府分別向濟寧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濟寧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教育培訓,有效預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五、濟寧市要組織金鄉縣和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事故處理和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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