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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3日六部門開展非法救護車專項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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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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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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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年11月3日(農歷2025年9月14日),明確“黑救護”打擊范圍,六部門開展非法救護車專項整治。
明確“黑救護”打擊范圍,六部門開展非法救護車專項整治。
北京時間2025年11月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和國家疾控局今天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非法救護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決定聯合開展為期1年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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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農歷2025年9月14日),明確“黑救護”打擊范圍,六部門開展非法救護車專項整治。
明確“黑救護”打擊范圍,六部門開展非法救護車專項整治。
北京時間2025年11月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和國家疾控局今天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非法救護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決定聯合開展為期1年的非法救護車專項整治工作。
整治范圍:
(一)所有機構登記注冊為“救護”類的機動車輛。“救護”類機動車輛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轉運傷病員、處理緊急疫情、突發事件緊急救援現場處置、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置、重大活動或特殊事件醫療保障以及運送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的專業特種車輛。
(二)車輛登記使用性質不是“救護”,但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和醫療照護轉運服務(指由醫療機構提供,需要醫療支持但不以急救為目的的患者轉運服務)的非法車輛(即“黑救護”)。
重點任務:
(一)開展醫療衛生機構救護車清查。
1.全面清查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擁有或以本機構名義登記注冊的救護車情況,包括已注銷醫療衛生機構名下未注銷的救護車。
2.全面清理醫療衛生機構掛靠、外包或出租使用的救護車。
3.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托“全國救護車動態數據庫”,與公安交管部門聯合開展救護車基礎底數清查工作,并對救護車輛的新增、注銷情況進行實時核查比對。
(二)加強救護車管理和社會監督。
1.明確責任主體。配置使用救護車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救護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并落實救護車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規范配置,按要求加裝定位裝置。嚴格按照標準報廢更新,嚴禁私自改裝、出租、出借、轉讓、掛靠、承包給任何單位及個人或挪作他用。
2.完善規劃和信息化建設。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轄區人口數量、醫療資源分布狀況、院前醫療急救任務量和衛生應急任務需求等因素,規劃急救車數量。完善信息化建設,實現對救護車的實時信息核查、定位、跟蹤和調度,并持續實時更新救護車動態數據庫。
3.落實監管。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按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登記注冊的救護車(尤其是長期停留在外省、外市的救護車)進行監管,重點審核人員資質、服務范圍等內容。
4.加強社會監督。在全國救護車動態數據庫基礎上開通面向社會的救護車公開查詢功能;救護車兩側尾部噴涂二維碼,方便公眾掃碼知曉車輛所屬單位、編號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方便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救護車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機制,不斷提升救護車服務質量和患者滿意度。
(三)嚴厲打擊“黑救護”等違法違規行為。
1.嚴厲打擊未經登記注冊、不具備醫療救護資質的“黑救護”違法違規開展救護。
2.堅決查處救護車亂收費和價格違法行為。
3.嚴厲打擊救護車公車私用、違規使用警燈警報、未執行緊急任務時不按交通信號燈或交通標志行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情形。
4.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利用救護車或出租出借相關資質、牌照謀取不當利益,與“黑救護”等相互勾結、出賣患者信息謀利,為“黑救護”提供便利保護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有關單位或個人,相關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
(四)疏堵結合引導醫療照護轉運服務良性發展。
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醫療資源規模、患者服務需求等,科學規劃醫療照護轉運工作,統籌各類救護車資源,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醫療照護轉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規劃、統一管理,逐步統一全國醫療照護服務號碼,建立醫療照護轉運調度平臺,規范機構、車輛、人員和運行管理。醫療衛生機構等依規參與醫療照護轉運工作,有序化解醫療照護轉運服務供需矛盾,滿足人民群眾實際需求。
無醫療照護需求的無障礙出行服務屬于一般轉運服務,由公共交通、商業出行服務等社會公益單位和社會力量提供,供群眾按需選擇,市場化運作。
專項整治工作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為期1年。
(一)自查自糾階段(2025年10月~12月)。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清查工作,完成救護車基礎底數核查和全國救護車動態數據庫更新,并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建立問題臺賬,對自查出的問題進行分類梳理,明確整改重點和責任部門。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6年1月~6月)。加強監督檢查,認真排查收集到的“黑救護”等問題線索,按職責及時移交相關部門,嚴厲打擊“黑救護”及其衍生問題,將線索查辦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和線索移交部門。
(三)總結階段(2026年7月~9月)。各地全面總結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于2026年8月31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包括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效和經驗、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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