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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4日上交所:北方稀土及關聯方被監管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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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重大事件
發布時間: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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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發生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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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年10月14日(農歷2025年8月23日),上交所對北方稀土及關聯方包瀜環保公司予以監管警示。
北方稀土及關聯方包瀜環保公司被監管警示。
北京時間2025年10月14日,據上交所網站消息:
2025年10月10日,上交所對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方稀土)及關聯方內蒙古包瀜環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包瀜環保公司)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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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農歷2025年8月23日),上交所對北方稀土及關聯方包瀜環保公司予以監管警示。
北方稀土及關聯方包瀜環保公司被監管警示。
北京時間2025年10月14日,據上交所網站消息:
2025年10月10日,上交所對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方稀土)及關聯方內蒙古包瀜環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包瀜環保公司)予以監管警示。
經查明,2019年2月至2024年12月,北方稀土子公司包鋼集團節能環保科技產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節能環保公司)累計為控股股東下屬包瀜環保公司發放人員工資、福利費、保險費等共計894.85萬元。節能環保公司系公司2021年6月自控股股東處收購取得,收購后仍發生相關墊付費用共計587.61萬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瀜環保公司已全部歸還上述代發款項共計894.85萬元。
上述行為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公司未就該事項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與包瀜環保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四條、第五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4.1.3條等相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聯方內蒙古包瀜環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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