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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刻街道辦事處公章牟利 煙臺芝罘警方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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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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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7月23日(農歷2026年6月10日),星期四訊:偽造“芝罘區XX街道辦事處”印章,劉某落網!
一枚小小的印章
一頭連著合法經營
一頭系著社會公平
然而
總有不法分子
試圖在這方寸之間“做文章”
近日
只楚派出所接報警稱
有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
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上
加蓋的“芝罘區XX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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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農歷2026年6月10日),星期四訊:偽造“芝罘區XX街道辦事處”印章,劉某落網!
一枚小小的印章
一頭連著合法經營
一頭系著社會公平
然而
總有不法分子
試圖在這方寸之間“做文章”
近日
只楚派出所接報警稱
有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
所提供的證明材料上
加蓋的“芝罘區XX街道辦事處”印章系偽造
接警后
民警立即開展調查
從假證明提供人入手
順藤摸瓜找到實際印章使用者劉某
并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經查
今年4月
劉某為將自己公司的場地
租賃給煙臺某物流公司
用于變更登記住所使用
在網上購買偽造的“芝罘區XX街道辦事處”印章
并將假的印章蓋在證明文件上
目前
劉某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
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出租、出借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三)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四)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五)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論是為謀取非法利益
還是圖一時方便
偽造、買賣、使用假章假證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如發現相關線索
請及時向撥打110公安機關舉報
若您遇到相關情況需要幫助
或有線索想要提供
歡迎隨時撥打以下專線
與我們聯系
緊急報警:110
交通報警:122
反詐預警:96110
來源|只楚派出所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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