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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遠一商家非法儲存煙花爆竹!被刑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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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
欄目:政企信息
發布時間: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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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1月13日(農歷2025年11月25日),星期二訊:【冬季守護】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刑拘!
煙花爆竹
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危險物品
非法運輸、儲存及買賣煙花爆竹
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都將受到處罰
在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同樣違法!
造成嚴重后果還可能涉嫌犯罪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案例:在未取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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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農歷2025年11月25日),星期二訊:【冬季守護】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刑拘!
煙花爆竹
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危險物品
非法運輸、儲存及買賣煙花爆竹
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都將受到處罰
在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同樣違法!
造成嚴重后果還可能涉嫌犯罪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案例:在未取得存儲資質的
場所存放煙花爆竹
2026年1月11日,招遠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聯合夏甸派出所開展煙花爆竹常態化排查整治工作,在招遠市夏甸鎮某村路某商鋪倉庫及其后院倉庫內,查獲大量煙花爆竹。
經查,店主劉某某、閆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存儲資質的情況下,非法存放煙花爆竹共計1137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閆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已被招遠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公安提醒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或儲存不當,極易引發安全事故,任何非法生產、經營、存儲、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查處!望廣大市民引以為戒,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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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治安大隊、夏甸派出所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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